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21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昌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223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104.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53104.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