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602民初2010号
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鹰潭市祥龙物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志浩
法官助理 刘梦英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