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1民初1480号 原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开关)诉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用开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用开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程货款99万元。二、被告承担工程货款利息(以99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年利率4.20%从2019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兆和光电科技园新日光项目,原告经招投标,中标该项目的供电低压系统设备、配电箱设备的供应和安装。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价394万元,配电箱设备的合同价位230万元。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设备已通电使用正常运转至今。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署后支付,到货款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相应材料总价70%,安装款为安装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合同总价95%,质保金5%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两周内。被告在2016年度付款390万元、2017年度付款100万元、2018年度付款25万元,剩余款项99万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诉请如前。 被告中电公司辩称:其尚欠原告99万元属实,但付款条件未成就,1、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款项后按照同等比例金额支付给原告,若建设单位没有足额给付被告款项,被告不承担向原告支付款项的责任;截止日前被告从建设方收款比例为68.36%,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比例为83.87%;2、原告未能提供足额合规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付款前原告应当提供足额发票;3、合同约定付款前原告需向被告开具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书,但原告未履行该项义务,对于其利息及律师费诉请因其无过错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0日,中电公司(甲方)与通用开关(乙方)签订编号为16-0202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低压柜,合同价款为394万元(含税),合同约定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材料款后,按照同比例金额支付给乙方;若建设单位未支付甲方相应款项,甲方也不予支付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除预付款外,进度款支付前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送货签收单)。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署后支付;2、到货款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相应材料总价的70%;3、安装款为安装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0%(付款前需收到乙方开具的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书);4质保金10%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两周内,甲方确认供方完成所有保证责任,无息发还质保金。同年7月13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变更决算单,约定上述合同最终金额变更为388万元,付款条件变更为: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署后支付;2、到货款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相应材料总价的70%;3、安装款为安装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0%(付款前需收到乙方开具的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书);4、质保金10%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两周内,甲方确认供方完成所有保证责任,无息发还质保金。货到现场之日起不迟于5个月内完成验收。 同日,中电公司(甲方)与通用开关(乙方)签订编号为16-0187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配电箱,合同价款为230万元(含税),合同约定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材料款后,按照同比例金额支付给乙方;若建设单位未支付甲方相应款项,甲方也不予支付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除预付款外,进度款支付前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送货签收单)。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署后支付;2、交货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付款前中标人须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3、安装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款至合同金额95%;4、质保金5%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两周内,甲方确认供方完成所有保证责任,无息支付质保金。同年7月13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变更决算单,约定上述合同最终金额变更为266万元,付款条件变更为: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签署后支付;2、交货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付款前中标人须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3、安装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款至合同金额95%;4质保金5%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两周内,甲方确认供方完成所有保证责任,无息支付质保金。 后,通用开关按上述两合同约定供货,2017年1月20日,中电公司对上述两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就16-0202材料采购合同,中电公司已支付了调整后付款条件的1、2项部分款项,以及付款条件3项的一部分款项28.7万元,第4部分款项38.8万元未付。就16-0187材料采购合同,中电公司只有调整后付款条件4项计11.3万元未付,其余已付清。综上,中电公司尚欠通用开关货款99万元。通用开关因催讨未着,成讼。 庭审中,就律师费主张,通用开关明确没有合同依据。诉讼中,通用开关于2021年4月25日向中电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077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质量保证书。 上述事实有成交通知书、材料采购合同及通用条款和变更结算书、律师费发票、竞争性谈判文件、协议书、银行付款凭证、审计工作联系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材料采购合同及变更结算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案涉两份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有两个,其一为中电公司收到案外人建设单位材料款后,按同等比例金额支付给通用开关,其二为中电公司向通用开关具体的付款比例和条件,后双方在签订的变更结算书中对付款比例和条件均进行了变更,且中电公司也是按变更结算单约定的付款条件履行的,综上,本院认定变更结算书对原合同付款及开票方式进行了协议变更,中电公司应按变更结算书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现其未完全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用开关未按变更结算书及时履行开具质量保证书义务,案涉16-0202材料采购合同变更结算书项下付款条件第三项中电公司未付部分不需承担违约责任。通用开关的律师费主张,不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通用开关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货款9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江西通用电力开关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