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3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4层12-1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08809。
法定代表人:余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维特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办观东路鸿宇大厦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08327H。
法定代表人:甘立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维特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受14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受1446号裁决书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