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7209号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4层12-1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08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5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9577.5元,由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柏*
人民陪审员曲艳林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