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2483号
申请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2-1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08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94982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1594982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949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