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27077号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4层12-17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08809。
法定代表人:余青松。
被告:北京小牛奔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9层914室法定代表人:牛威。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小牛奔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3.42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86.71元,由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