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8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2-17轴。
法定代表人:余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雁书,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8元,减半收取为13589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89元,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洪  涛
审判员 琚    虹
审判员 陈  朝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毓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