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9执3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维特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14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 树 全
执行员 杨 正 达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书记员 叶 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