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破申186号
申请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14层12-17轴,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08809。
法定代表人:余青松。
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维特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办龙观东路鸿宇大厦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08327H。
法定代表人:甘立立,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同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9执3493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甘立立(持股80%)、姜来贵(持股20%),经营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通讯产品、电子元器件、数码产品、五金交电、安防产品、网络设备、机械设备、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等;纸制品、服装服饰的销售;建材设备的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维特思贸易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