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杨望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进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杰,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乾平,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东路东龙山村**楼/div>
法定代表人:韩生尧,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