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3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望海路以****,组织机构代码:581651505。
法定代表人鲁中夫。
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东龙山村**楼织机构代码:763902627。
法定代表人韩生尧。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272705.38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负担执行费151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已对被执行人实地查找未果。经执行网络系统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生尧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已向公安部门申请要求限制其出境;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知晓并确认。
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38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马浩轩
审判员 董建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