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千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绍兴袍江杨望村办公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进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杰,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乾平,浙江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东龙山村5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生尧,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26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