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与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民初3308号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02600208369,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祥小区********。
经营者:周毅鸿,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德,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39026271,住所地浙江省绍,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东路东龙山村**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生尧,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以与被告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4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水泵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张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姝蕾
书记员黄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