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485号
原告:绍兴市建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北海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金善军。
被告: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龙山村**楼>
法定代表人:韩生尧。
被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市建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建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建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峰
人民陪审员 金海波
人民陪审员 倪其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