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4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东路东龙山村**楼,组织机构代码:763902627。
法定代表人韩生尧。
本院在执行(2020)浙06民终2341号民事裁定书,即原告***与被告***、浙江翔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相关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另,***已支付款项1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马浩轩
审判员 董建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