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许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8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35-2号
原告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劳伟文,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文艺,系开平市长沙私享会中西餐厅的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许文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94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共1562元,由原告开平市宏泽电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锦维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