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3221执3号之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2260××××02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0724.87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田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