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4执44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执行人: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汶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211650089F。
法定代表人:冯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然,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2)川3224执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赵 诚
审判员 孟世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磋 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