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211650089F。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川AU××**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汶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两套,该两套不动产有抵押、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国 贤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王 兆 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泽让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