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芦西村委十八队。
法定代表人:王飞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韶华,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韶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韶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韶华的银行存款329202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福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左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