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334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负责人:舒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以东、杜鹃路以南、井冈山大道以西、香樟路C-11-2地块以北航盛大厦商业办公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38609U。
法定代表人:羊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才,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王天社,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陈恒青,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青、王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以与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青、王天社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财产保全费2260元,合计5520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曾艳平
人民陪审员  饶龙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刘 琳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334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负责人:舒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以东、杜鹃路以南、井冈山大道以西、香樟路C-11-2地块以北航盛大厦商业办公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38609U。
法定代表人:羊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才,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王天社,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陈恒青,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青、王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以与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恒青、王天社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财产保全费2260元,合计5520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曾艳平
人民陪审员  饶龙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