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432号
原告:江西三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328907754。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滨江国际城**110/**。
法定代表人:邓维维,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住吉水县div>
第三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38609U。
住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1号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西三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三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以及第三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三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岳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孔萍
书记员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