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福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劳人调字[2020]第133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福文
审判员 刘洪平
审判员 姚晓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