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38609U。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胜,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54848.5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