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干县三湖镇初级中学、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4民初602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私营业主,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三湖镇初级中学,住所地:新干县三湖雷公州。组织机构代码:49252197-9。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被告: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阳明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3860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帅峰,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干县三湖镇初级中学、吉安市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帅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赣082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赣08民终163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帅峰以当事人各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帅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准许第三人帅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35元(原告已预交7290元,第三人已预交3645元),由原告***承担3645元,第三人帅峰承担3645元。
审判长***
审判员**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