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7民初28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武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XNLD3H。
法定代表人:**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美久花园2幢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925673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闽0627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572214.72元,冻结期限一年。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福建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72214.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