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811号
申请人: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武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XNLD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美久花园2幢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925673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572214.7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对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572214.7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鹏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