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93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美久花园2幢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925673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靖城镇科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9961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万利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以对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