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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674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彬,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延安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248961797X1。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美久花园2幢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9256733J。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劳务报酬款已经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6元,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