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527号之二
原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博临路56公里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5804228664。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0673167542K。
法定代表人:徐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1527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结案,原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相 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