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527号之二

原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博临路56公里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5804228664。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0673167542K。

法定代表人:徐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1527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结案,原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相 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