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095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5B476294475。
法定代表人:李文秋,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博临路5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04228664。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