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5民初759号
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政府西楼五楼(送达地址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7825078P。
法定代表人:王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国,山东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村(送达地址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5B476294475。
法定代表人:李文秋,村主任。
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博临路56公里处(金山镇东崖村东侧)(送达地址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04228664。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友水,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国,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秋,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友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审核费104121.57元。二、以104121.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委会的建设工程,期间原告为其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服务,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审核费104121.57元,但一直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辩称,我们与原告达成协议准备代扣,因为我们欠着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我们起诉了,在拨付尾款时,我们想扣下,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通过法院把工程余款和该案审计费一起拨走了。
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审计费原告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有协议,从我们施工方工程款中扣除,(2021)鲁0305民初2880号判决书中的款项已扣除,扣除这审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工程造价核定表一份,拟证实原告审定工程造价以及核定审减数额后二被告予以共同盖章签字对工程造价及审减数额进行了确认的事实。也证实了原告完成了被告委托的审核工作。2、施工单位审核费计取明细表一份,拟证实原告完成审核工作后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应当支付原告审核费的计取比例及数额104121.57元进行了确认的事实。3、报告书一份,拟证实原告已经完成了审核工作,被告应当及时按约定和规定支付审核费104121.57元。4、《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拟证实被告一具有代扣代付义务。5、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一份,拟证实按照该文件规定,咨询服务费也就是本案中的审核费应当按以下规定计取: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本案中工程造价编制单位系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减值为2667683.84元,超出5%部分的审核服务费为证据二中被告确认的数额104121.57元。按照该文件规定应当由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提交:(2021)鲁0305执2743号案件转付通知书、案件付款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各一份。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2021)鲁030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完毕。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对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工程。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委托方应支付的审计费,工程结算定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施工单位应支付的审计费由委托方代扣代缴,由委托方在工程结算定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审计费以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施工单位审计费计取明细表中的金额为准。”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出具了***成审(结)【2019】171关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委会3#、7#住宅楼、签证及室外竖向工程的审核被告。涉案审核费为104121.57元,对该审核费104121.57元,两被告均予以认可。
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本院作出(2021)鲁030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支付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4230元。现该判决书已通过本院(2021)鲁0305执2743号结案通知书予以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依该协议书建立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且该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全面履行了协议书义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未依约定向原告方支付审核费104121.57元,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属合理且不违反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涉案款项的诉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院仅支持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审核费,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辩称涉案审核费已通过(2021)鲁0305民初2880号判决书的执行将其拨付给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辩称涉案审核费在判决书的款项已扣除,未支付给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多次组织两被告对此笔审核费进行对账结算,双方未形成最终的结算。本案中如果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向原告履行完涉案款项后,可向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审核费104121.57元及利息(以104121.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委会负担。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