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政府西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7825078P。
法定代表人:王媛,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5B46294475。
法定代表人:李文秋,村主任。
被告: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博临路56公里处(金山镇东崖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04228664。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