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秋,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0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北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翟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