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珙县昶坤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6民初4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传洪,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珙县昶坤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中坝村9社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B1KBQ02。
法定代表人:何成洪。
被告: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5908J。
法定代表人:易小伟。
被告:珙县邦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孝儿镇正平村四社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2UKFC1H。
法定代表人:蒋国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宜宾珙县昶坤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珙县邦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