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2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5日出生,藏族。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易小伟。
原告****与被告***、四川集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翁青卓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泽绒降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