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彤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昱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825号
申请人:成都市彤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4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涛。
申请人:四川昱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街1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周涛。
被申请人:成都建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2栋1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元。
被申请人: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龙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彤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昱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彤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昱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342878.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市彤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昱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彤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昱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丰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402××××9297账户内存款8342878.4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立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2010××××0836账户内存款8342878.41元。
三、以上保全限额8342878.41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