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79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钰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0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7230Q。
法定代表人:梁圣廷。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563N。
法定代表人:钟栋材。
原告**与被告***、四川钰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