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492号
原告:四川华都申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5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兰,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钰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0楼1006号。
法定代表人:梁圣廷。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都申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钰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都申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都申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四川华都申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