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29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原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原告:杨**,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秀,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容,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钰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0楼1006号。
法定代表人:梁圣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凡,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喻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亮,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员工。
原告**、**、杨**与被告四川钰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77元,原告**、**、杨**预交47354元,退还23677元,剩余部分由**、**、杨**负担。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