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河北石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石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世纪商贸城3区5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塔指5区兴塔路64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现去向不明。 上诉人河北石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石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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