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710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州堆旺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工四团四连、五连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东路0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指东路塔指5区兴塔路64号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堆旺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6日向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的到期债权71462.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严 伟
审 判 员 吾 吉 · 肉 孜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程 春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