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谷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5861号
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腾。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晗。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谷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