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信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信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法执字第2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郑州信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郑州信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5﹞第7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信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信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工资7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开劳仲调字﹝2015﹞第7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