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宁安路2号。
负责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城管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鄂0115行审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缴纳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生活垃圾服务费144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阮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