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梁又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7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方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