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11月22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11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按时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4月1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与宋丽霞共有的位于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楼××号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11月20日对其在淘宝网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
五、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