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556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71号院。
负责人蒋庆,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7号2幢6层14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兴。
被执行人胡建兴,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宋丽霞,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郑州舒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1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毕鹏。
被执行人毕鹏,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安俊辉,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李红卫,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天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左岸国际2号楼3层313号。
被执行人王振晔,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诉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兴、宋丽霞、郑州舒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毕鹏、安俊辉、李红卫、河南天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兴、宋丽霞、郑州舒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毕鹏、安俊辉、李红卫、河南天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590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红卫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1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xx号房产(合同号:13xxxxxxx11)、查封被执行人王振晔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科源路5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xx号房产(合同号:14xxxxxxx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兴、宋丽霞、郑州舒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毕鹏、安俊辉、李红卫、河南天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晔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