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527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执252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兴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4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9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